(凡涉及工资变动的审批,单位都需要携带工资变动人员工资档案续表,需要重新核定工资的还需携带变动人员人事档案)
一、公务员工资“滚动晋级”
符合新政发〔2006〕79号文件精神“滚动晋级”的人员,单位到人事部门领取调整工资表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审批表》→呈报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审批花名册》一式两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审批表》一人一份,经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交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存档。
二、按照考核结果正常增加工资
机关呈报单位上两个年度考核备案审核表(事业单位呈报单位上一年度考核备案审核表)→呈报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审批花名册》一式两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审批表》一人一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交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存档。
三、提拔职务(晋升职称)变动工资
单位到人事部门领取调整工资表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审批表》→根据本人档案、职务公布时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以及现行工资情况,确定相应的工资额并填写好表格。
提拔行政职务:科级及以下干部,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审批花名册》一式两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审批表》一人一份,经组织部审批后,交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存档。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呈报单位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公布资格文件、聘任备案表和聘任手续,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审批花名册》一式两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审批表》一人一份,经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交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存档。
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呈报单位凭岗位技术等级证书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审批花名册》一式两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审批表》一人一份,经组织部(党群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交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存档。
四、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确定程序
单位根据职务(岗位)变动情况,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一式两份→带本人档案、《控编进人通知单》、调动通知书、工资转移单,到人事部门审批。
五、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程序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一式两份→带组织人事部门的分配通知、本人档案和供给关系、工资转移单,报人事部门审批。
六、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试用期工资和定级工资审批程序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命职务、确定级别→填写《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试用期满确定工资审批花名册》一式两份→带本人档案、任命职务公布令、毕业证书,报人事部门审批。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改工资标准
根据新政发〔2006〕79号“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文件精神,要求更改工资标准的人员,呈报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工资福利股审批。只更改一次。
七、因公(工)死亡
呈报单位认定工作人员因公(工)死亡后,出具报告(综合材料)和座谈纪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死亡认定审批表》一式两份,经主管部门(组织部)签署意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报告(综合材料)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因公死亡事故的经过、在场人员证明、送医院紧急抢救的原始依据。由公安部门处理的,还要提供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单位到人事部门领取《遗属补助审批表》、《一次性丧葬抚恤金审批表》各一式两份→社保部门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持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遗属户籍证明、火葬证明、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退休费)表、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的身份证、户口本,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和遗属所在村居的文字证明等,报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因公死亡者须有因公死亡审批手续)。
九、年终一次性奖金
根据新政发〔2006〕79号文件规定,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及当年度未转正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当年度退休的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呈报单位凭考核部门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写《年终一次性奖金审批花名册》一式两份,报工资福利股审批。
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龄退休审批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所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通知财政部门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养老金缴费情况→到工资福利退休办公室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一式四份→带本人档案、独生子女证明、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省以上劳模证明材料,填报人事部门审批。
十一、退休条件
(一)公务员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经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30年的;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州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经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州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丧失工作能力的;
4、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经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后,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