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公务员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组织(人事)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办法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特别是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平时考核采取个人记实、领导评鉴的方式,按月(或季)实施。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
定期考核以年度考核的方式,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采取个人总结、民主测评(评议)、领导评鉴的办法,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三章考核程序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一)个人记实。公务员按月(或季)填写《公务员工作月(季)记实表(参考)》(见附件1)。
出差、培训、学习等超过1个月不足半年的,结束后一并填写报鉴。
(二)领导评鉴。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按月(或季)对本单位公务员个人工作记实进行评鉴;机关分管领导按月(或季)对分管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记实进行评鉴。
领导评鉴可采取量化打分或者定性确定档次的办法进行。
(三)结果反馈。将评鉴结果告知被评鉴人,并由被评鉴人签署意见。
(四)定期公布。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应在机关确定的范围内定期公布,以发挥激励、鞭策作用。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机关规定的范围内述职,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
(二)民主测评(评议)。在机关确定的范围内对被考核公务员进行民主测评(评议)。窗口单位应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服务对象进行测评(评议)(《公务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一(参考)》见附件3,《公务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二(参考)》见附件4)。
(三)领导评鉴。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和民主测评(评议)等情况,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公务员、机关分管领导对分管的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公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确定等次。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及公示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六)反馈结果。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七)审核备案。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见附件5)、《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见附件6)于翌年1月底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
《公务员工作月(季)记实表(参考)》、《公务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由考核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各地(州、市)应于翌年2月底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地(州、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见附件7)、《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公务员年度考核三等功备案表》(见附件8),按归口分别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提高优秀等次比例:
1.自治区级以上文明单位(有效期内),可提高到20%;
2.考核年度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国家部委与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可提高到20%;
3.考核年度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可提高到18%。
提高优秀等次比例,须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上述三种情形同时发生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在15%以内适当降低:
1.考核年度内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
2.考核年度内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地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降低优秀等次比例及降低幅度,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考核结果使用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可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第三年度记三等功。记三等功的不再嘉奖;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工资待遇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职务层次不能再降低的,在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标准:嘉奖800元,三等功1500元(奖励标准若有调整,按新的调标文件规定执行)。奖励资金按自治区《关于公务员年度考核奖金列入预算的通知》(新人发〔2008〕128号)规定,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章相关事宜
公务员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记三等功后,优秀等次年度重新计算。
录用前是公务员的,之前年度考核结果在新录用试用期满后可以累计计算。
因公负伤的公务员,住院治疗和按医嘱休养期间,不计入病假累计时间。
(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19号)执行。
第七章附 则
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